现如今,很多公司为了逃脱债务会给自己进行“易容”,让债权人无法找到真正的债务人。最常见的头衔就是“空壳公司”、“老赖”等,但是并不知道的是,也许你并未找对“源头”(债权人),从而让自己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今天的案例既是如此,幸而在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的李标田律师、黄湘律师的不断坚持下,终于让真正的债务人承担责任。
2019年6月25日,北京某工程公司(承包方、乙方)与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北京某工程公司为北京某会所提供并安装不锈钢玻璃。2019年6月25日开工。2019年7月25日交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120万元,合同签订时付40万元,工程进展80%付款20万元,竣工验收后2020年1月1日前付清60万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延期一天,按付款额的0.5%支付滞纳金。
北京某工程公司(乙方)举出单位员工吴某与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甲方)股东宿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欲证实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认可欠付514872元工程款。该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3月23日,吴某给宿某某发去对账清单。
北京某工程公司认可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685 128元。北京某工程公司举出照片,欲证实该会所已经开业投入使用。另查,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涉案合同签订、履行期间的自然人股东为宿某某、王某某。2021年11月5日,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投资人变更,由宿某某、王某某变更为北京某地产开发公司。2023年3月31日,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股东由北京某地产开发公司变更为宿某某。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的签订、履行均发生在2019年间,适时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的股东为宿某某、王某某。2021年11月5日,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才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兼股东为北京某地产开发公司。现北京某工程公司主张北京某地产开发公司对成为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法人独资股东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但李标田律师、黄湘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北京某工程公司上诉主张北京某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一人股东期间涉案债务并未清偿,北京某地产开发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财产,故应当就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本案中宿某某已为“老赖”,为了便于执行,并未将其追加为被告。最终,在华标律所两位律师的努力下,二审法院采纳了李标田律师、黄湘律师的观点。
温馨提示:
华标律师提醒大家,若存在债务人欠钱不还或债务人通过种种方式打算逃脱债务的情况,不要放弃,不要灰心,可以联系华标律师,为您层层抽丝剥茧,守得云开见月明。很多人都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但能找到关键方向,“正中靶心”则需要更多的实战经验,“无他,惟手熟尔!”
北京华标律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