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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内达成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日期:2017-10-23 11:30:53 来源:华标婚姻律师

  关某与唐某是夫妻,二人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其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关某名下)由唐某享有所有权,婚生子小强(化名)由唐某抚养等内容。离婚协议订立后,二人到房管局办理了房产变更手续,由唐某享有房产的所有权。但二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关某欲诉讼离婚,其还能要求分割房产吗?

  【判决】

  法院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漆小晖律师表示,关某有权要求分割房产。此案所涉及的离婚协议系婚内离婚协议,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接触婚姻关系为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做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因此关某和唐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所以关某有权要求分割。

  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综合性、专业化的大型法律服务机构。律所位于交通便利的国贸CBD核心商务区。律所的业务范围涵盖公司法务、知识产权、投融资、诉讼仲裁等多个方面,成立至今已为百余家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欢迎您向我们进行咨询,免费咨询热线:400-888-9860,我们将竭诚为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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